董事的条件与职责概述:

一、董事的基本条件和人数

公司至少需有一名董事,该董事需为年满18岁的自然人,无国际限制,亦可为法人担当,无任何资格要求。

二、除权资格

若董事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可颁布除权令,禁止其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1. 涉及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的严重刑事犯罪;

2. 多次违反公司法规定;

3. 在公司清盘时发现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4. 曾担任清盘公司的董事,因不适宜再管理公司而被除名;

5. 涉及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

三、股份要求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无需拥有公司股份。如需要拥有股份,必须在被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若董事在任职期间失去持股资格,必须立即停止担任董事。

四、委任和变动

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之后的董事委任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发生变动时,必须在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五、辞职

除非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董事可随时辞职,并在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需要书面通知辞职。

六、革除董事

股东可依法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上发言。

七、其他不能担任的情况

例如没有持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八、剩余董事和替代董事

当董事人数不足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应在两个月内增聘董事。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但不能处理其他事务。通常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需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九、董事经理等职务

公司注册处档案内没有法例列出各董事职衔。董事主席、董事经理等职务是因各企业机构内部需要而定。

十、公司禁止贷款给董事的原则和例外

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但有以下例外情况: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开支;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十一、薪酬和职责

董事的薪酬依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而定。其职责为管理公司日常业务。作为公司之代理人,董事应遵循诚信原则,以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十二、香港公司注册后包含的内容

香港公司注册后,需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公司印章和法定文件印章、公司股东名册、公司银行账户、公司税务登记证明等。为适应市场变化或人事变化的需要,可以变更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涉及变更手续和所需资料包括股权股份转让、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细则变更等。更多详情可查询相关网站(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