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

1. 即便是一家受香港法律保护的合法公司,若在大陆被起诉,也有应诉的义务。其应诉义务与大陆其他法人实体在民事诉讼中的义务并无不同。

根据大陆与香港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香港律政司在大陆法院的要求下有协助义务,包括协助送达传票。如果香港公司不应诉,将按缺席判决处理。

2. 即便香港公司缺席判决,其判决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仍需履行。当大陆公司同时起诉香港公司与内地经销商时,会涉及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其答辩期、审限和执行期限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长。香港公司的履行可能会晚于内地经销商,执行起来所需时间也较长,但并不会存在不需履行的可能。

3. 判决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变更名称不影响其法律责任追究。因为根据现行公司法,即使变更名称和办公地点,仍然是原来的经营实体,仍需承担之前的法律责任。

对于大陆公司追讨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要损失已经发生且追讨在诉讼时效内,就不会受香港公司后续行为的影响。但如果香港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执行会比较困难。

建议在起诉书中要求内地经销商与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即使香港公司无力履行,内地经销商也必须履行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香港公司追偿。

4. 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决,是否追究股东责任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现行公司法,如果能证明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非法交易或没有实际资产(即所谓的皮包公司),股东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否则,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股东的身份并不影响这一判断标准。

在无法证明香港公司以诈骗为主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股东。

补充回答:

如果有实际证据证明公司是皮包公司,可以将公司和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但必须在起诉书中详细说明侵权行为是出于股东的授意,公司没有承担能力,甚至设立初衷就是为了诈骗等情况。如果有证据支持,且起诉未被法官驳回或要求变更,那么大陆公司的赔偿责任人中就包括了香港公司的股东。至于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将取决于判决,一般会先以香港公司资产清偿,无法清偿的部分再由股东承担。

如果想让股东全额承担,可以要求股东和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追究股东责任并不容易,因为要证明公司是皮包公司就很难。而且个人财产的清查执行起来更加困难。但如果股东在大陆有财产,会简化很多。此时可以考虑到国内法院起诉,因为国内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这类案件一般会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关于香港法律方面,“揭开法人面纱”理论在香港法律中也是被支持的,但仍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案例可以在香港法律中查找。关于注销香港公司,需要注意银行账户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注意事项。关于洗钱的问题,如果主观上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洗钱通常涉及到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包括利用储蓄机构、开设所、购置不动产等方式进行。

4、犯罪团伙通过证券业务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并采用不记名支票的手段隐匿身份。

5、除了黄金和珠宝等收藏品,艺术品和邮票等也成为洗钱者将现金转换为不易引起注意的资产的方式。

6、利用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漏洞进行洗钱活动日益增多。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和监管较弱,黑钱可以以投资的名义轻松进入这些国家,随后以合法方式提取。

7、一些洗钱者会在银行保密制度严格的国家开设账户,将现金存入其中。

8、投资开办公司和实体也被用作洗钱工具,通过这种方式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9、通过对外贸易,以高价购买低质量产品或废品废料等,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卖家,为其披上合法外衣。

10、洗钱者还会通过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专业人员的帮助,如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等,为其提供咨询和专业服务,甚至某些专业人员会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在香港注册公司并参与洗钱行为时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对于洗钱行为,必须明知或应知涉及的资金是非法的才能被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为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单位如果犯前款罪,不仅单位要承担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