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三免两减半”政策详解

一、优惠范围:沿海开放区域及国家级开发区

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那些设在国务院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能源、交通、港口等国家鼓励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优惠对象: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者,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但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

三、优惠对象: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用于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可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优惠对象:产品出口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税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以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照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

六、优惠细分:特定行业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优惠。

七、优惠对象:鼓励类企业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八、优惠对象: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九、优惠对象:加工贸易企业

为简化管理程序,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还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以减轻企业负担。

十、综合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的相关政策,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则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相应优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管理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生效。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的情况,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质押,并可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保证。这些举措都取消了之前对外汇担保的一些限制和登记手续,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为了解决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设立了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增资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向中方股东提供股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十年。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鼓励政策的一部分。取消了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政策。 接下来针对港资企业做相关介绍。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对于香港人在大陆注册外资公司,则需准备个人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详细信息,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董事任命书等文件。进出口产品目录也是外资外贸公司所需提供的材料之一。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主要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如补偿贸易等。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方式之一。这一形式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共享利润风险的特点引人注目,外商的出资比例通常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