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安排如下: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星期六则早上九点到下午一点。在星期天和公众假期则不营业。
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历经百年历史,其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二战后,随着各类工商活动的蓬勃发展,融资需求激增,为香港银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大量资金从内地和东南亚流入,为香港银行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和管理人才。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中期,香港银行业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其主要业务仍然以本地为主。到了七十年代以后,随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香港银行业迅速崛起,如今已成为世界四大银行中心之一。
在1996年底,香港的持牌银行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资或注册的境外机构。这些银行来自全球36个国家和地区,外资拥有的认可机构占据了高达90%的比例。这些机构在数量、资产实力以及经营规模方面都居于前列。这些外资主要包括日资、英资、中资以及美资等。在香港银行业中,认可机构主要分为三类: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香港银行业的业务已经高度国际化。除了资金来源方面三大主要渠道外,海外融资已成为银行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因此良好的金融业基础、资金进出自由以及低税率政策为国际金融机构降低了经营成本。
七、签注延期事项
对于持有短期居住签注在香港或澳门短期居住的内地居民,当其签注有效期届满但仍符合原申请条件,需要继续往来香港或澳门的,以下是相关的流程和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准备
1. 申请表及照片: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的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2. 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则提交或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则需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3. 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提交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意见。意见应包含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以及是否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
4.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探亲,需提交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与港澳亲属的关系证明。
商务活动则需提供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
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则无需特定证明材料。
短期居住则需提供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各类进入许可或澳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关于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的具体规定
1. 意见内容:意见应由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应包含申请表真实性、申请人是否具备出境资格,以及是否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
2. 意见出具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按其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意见。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出具意见。
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的情况
1. 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
2. 内地居民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
六、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
根据申请事由,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探亲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商务需提交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则无需特定证明。短期居住则需提供香港或澳门的进入许可或录取通知书等。
七、受理工作
申请人需亲自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材料,但某些特定情形除外。受理部门将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1. 受理形式调整
对于需再次在相同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情况,可委托他人或由监护人代为提交申请。
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如年龄已满70周岁或身患重病而无法亲自办理,亦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监护人单独提交申请。
2. 劳务人员申请特例
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可通过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由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 委托申请及材料要求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并验明双方身份证件。
法定监护人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
劳务公司需事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公司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名等信息。
二、材料审核及受理流程
1. 材料初核
受理部门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申请表是否完整。
核实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的意见是否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
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 材料收取与核查
经查验合格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会收取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如有疑点,受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询问。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规定的申请,将受理并出具回执。
3. 不予受理及补充材料
不予受理的申请,将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依据和日期,并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申请,受理人员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及审批流程
1. 材料报送
经受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将由受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送至审批部门。
2. 审批部门及工作
省级、地市级及经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往来港澳的申请。
审批工作包括审核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查申请人是否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等。
对于非本辖区居民的商务签注申请,审批部门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核查函。
3. 特殊情况处理
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而被限制出境但有特殊情况(如探望危重病人、治病等)需前往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酌情批准,并在签发证件后通报相关港澳地区管理机构。
四、签注种类及规定
签注分为探亲、商务、旅游等多种类型,根据前往地分为赴香港和赴澳门签注。
各类签注的有效期和有效次数根据申请人情况和签注类型有所不同。如探亲签注的有效期和次数根据亲属关系而定;商务签注的有效期和次数则根据是否备案以及备案标准确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各类签注的具体有效期和有效次数在相关规定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 签注种类与代码
一、签注种类
通行证签注种类包括:探亲(T)、商务(S)、旅游(L)、访问(F)、短期居住(Z)、其它(Q)、延期(Y)。
二、签注代码
每种签注种类对应一个拼音代码,如探亲对应T,商务对应S,旅游对应L,访问对应F,短期居住对应Z,其它对应Q,延期对应Y。
第三章 签发
一、签发部门
通行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签注由省级、地(市)级或者有审批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签发工作
1. 未持有有效通行证的,发给通行证并附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签注。持有有效通行证的,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签注。
2. 申请人凭受理部门出具的回执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证和签注。凡申请人自愿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通过邮政速递部门将证件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签注项目及填写方法
往来港澳签注共设置9个填写项目,分别是:签注字头、姓名、前往地、证件号码、有效期、前往次数、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备注。每个项目的填写方法详见原文。
第四章 其他
一、换发通行证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通行证和签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的;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被涂毁、损坏的;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其他经原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二、补发通行证
1. 通行证持有人遗失通行证的,可以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附有短期居住签注的通行证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地区遗失通行证后需补发通行证及办理同类签注的,可通过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珠海签证办提交申请。
2. 申请时除按本规范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之外,需提交遗失声明;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
3. 受理补发通行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核实遗失通行证的发证记录和通行证持有人的出入境记录,并将遗失证件的有关资料通报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宣布作废。
4. 通行证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地区遗失通行证的,可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办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三、工作期限
1. 申请办理通行证和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
2.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3. 属于赴澳门从事劳务的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
4. 属于特殊情况急需去香港或者澳门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5.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进行核查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期限内。四、关于通行证及签注的撤销与作废事宜
(一)当通行证持有人遭遇《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其通行证应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对于持有短期居住签注的内地居民,若其在香港或澳门短期居住资格被取消,其所持的签注也应随之吊销或宣布作废。
(二)通行证的吊销形式包括收缴证件和在通行证封面进行裁切或打孔。对于需要吊销签注的情况,可以在签注上加盖“注销章”。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缴证明以示凭证。
(三)若通行证遗失或因其他原因需吊销但无法采用上述吊销方式时,通行证或签注的签发部门应宣布证件或签注作废,并需将通行证、签注的基本资料上报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五、收费标准如下: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费用为每证100元人民币。
一次有效的签注费用为每证20元人民币。
二次有效的签注费用为每证略高的40元人民币。
对于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多次有效签注,费用为每证100元人民币。
有效期在1年至2年间的多次有效签注,费用为每证150元人民币。
有效期超过2年至3年的多次有效签注,费用为每证略高的200元人民币。
长期有效的多次签注,费用则根据不同期限有所差异,从3年以上至更高的期限,费用分别为每证300元人民币不等。
六、关于国内代表处的相关事项
国内代表处作为与国外企业之间的联络和采购物资的桥梁,其主要功能并非经营和盈利,因此不会在内地进行经营活动和产生收入。其所有开销均由国外总公司承担。尽管如此,在国内登记后仍需遵循相关税务规定进行报税和做账。与国内企业相比,其税务处理相对简化,每月只需根据办公支出缴纳固定的规税。
七、关于外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文件要求
申请设立外企代表处的文件应包含:
(一)申请信(原件): 应包含简要的外企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以及所提交的文件清单。若外国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供其他数据,应在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外企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代表处的名称及目的;
3. 代表处从事的业务范围;
4. 首席代表的姓名及背景;
5. 代表处的驻在期限和地址。
(二)其他必要文件: 包括银行资金证明(原件)、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租用办公室的租约以及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等。其中,银行资信证明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出具,并包括该公司的资信情况简介;租约则需证明代表处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并且该场所应位于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内。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