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一、人数要求:公司至少需要一名董事。

二、资格要求: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不受国际限制,需年满18岁或以上,也可以由法人担任。

三、除权资格: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颁布除权令,禁止以下人员担任董事:

a.因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罪;

b.多次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人;

c.在公司清盘时发现与公司有关的欺诈行为;

d.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因其行为不适宜再管理公司;

e.犯有公司法规定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四、股份要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无需拥有公司股份。若需要拥有股份,必须在被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如果在任职期间失去持股资格,必须立即停止担任董事。

五、委任方式:首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之后的董事委任通常依据章程规定的方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发生变动后,必须在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六、辞职规定:除非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董事可随时辞职,并在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辞职。

七、革除董事:股东可根据法定程序以特别决议方式提出革除董事的提案。被革除的董事有权在股东投票前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上发言。

八、其他不可担任董事的情况:如未持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未参加重选等。

九、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必须在两个月内增聘董事。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但不能处理其他事务。

十、替代董事: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通常需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十一、董事经理等职位:公司注册处档案中并没有法例列出各董事职衔,如董事主席、董事经理等,这些职衔是根据各企业机构内部需求而定。

十二、公司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得贷款给董事或为其提供担保或抵押品。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在某种情况下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开支、在符合某些条件下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其唯一或主要住所。

十三、薪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时,董事可领取薪酬。

十四、职责:董事需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十五、诚信原则: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以公司利益为重。禁止以公谋私、以公司名义私下交易、与公司订立合同时未披露情况、以及涉及个人利益的决议上投票等。

关于注册香港公司,条件较为简单。大陆人可以以董事或股东身份开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利用香港知名度易获取国际信用、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多元化融资管道、无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等特点。其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后续服务简便,税制简单且税率低。

至于香港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准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更多详情可访问相关网站(www.)。

至于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条件,有以下限制: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满5年、担任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职务并负有个人责任、个人负有较大债务未偿还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其他的均可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