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沿海开放地区及国家级开发区内的特定企业

针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样,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特定项目,如能源、交通、港口等,更可享受到减按15%的税率。这些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其中,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有另外的规定。

三、再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对于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更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的特殊待遇

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更低的税率征收。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

六、行业优惠及综合优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采购及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若此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将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可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此退税管理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方面,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并允许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质押物。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可为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取消了外汇质押和外汇担保的登记手续及对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便利和优惠政策。

为了解决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设立了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增资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十年。这些措施都是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价值鉴定,现在取消了强制性要求。这也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关于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香港公司的名称选取相对自由但并非无限制。英文名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必须以“有限公司”为结尾,且需使用繁体字。不可使用简体字,也不允许英文和中文组合的名称。所选名称还需在官网查册无重复方可使用。未经香港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如证券、保险、会计等特定词汇。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内地有所不同。没有强制限制,通常最低1W港币即可,无需验资实缴。但由于存在厘印税,转股时需支付0.26%的厘印税。除非有特殊需求,否则不建议填写过高的注册资金。

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实际经营业务的基础上填写。除了需要特殊申请牌照的行业如证券、保险等,基本上可以经营任何业务。但某些业务如珠宝、金融等可能会影响银行开户,如无特殊需求最好不填。未开展业务但未填写经营范围的公司将面临最高5000港币的罚款。

香港公司每年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为年审和审计报税。年审是对公司的资格审查,以了解公司的情况和运作状态。审计则是由会计师对公司账目进行核实与核准,并出具审计报告交由税务局说明及申报税务。不进行年审审计的后果十分严重。

关于香港BUD专项补贴的申请条件,申请人需满足有香港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雇员、有香港实际工作场所及一定流水等条件。满足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最高600万的补贴,具体金额由专才管理对公司进行评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