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收税及税费政策(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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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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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香港公司派发的股息。若香港公司未在港开展业务或所有利润均来源于海外(或其他原因无需缴税),其派发的股息则需纳入应税计算额中。但实际上,香港税务局通常将所有股息列为需计入纳税额的项目。
第二类,关于香港服务公司或信托公司的款项。若一家香港服务公司或信托公司因某人的服务收到款项,且该人以个人名义赚取该款项,那么该香港服务公司或信托公司的香港公司利得税可获豁免。税务局在评税时,会确保不会对同一笔款项进行双重征税,这适用于香港服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个人。
第三类,已经通过其他人士征收的利得税。例如,当A香港公司是某一合伙业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业务的利润已经独立评税,那么A香港公司所分配的利润将计算在其香港公司利得税项内。在香港的税收制度中,没有双重税制,已独立评税的利润且视为香港公司的分红,而税后利润再分配给A香港公司则无需再缴税。
第四类,关于储税的利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特别豁免了储税利息的缴税责任。
关于香港公司给个人账户付佣金的税收问题,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应纳税额中可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于离岸公司的税务问题,需明确:《税务条例》并未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离岸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取决于其是否在港实际经营,最终评定由税务局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 缴税情况依据:一间公司若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这些活动中获得源于香港的利润,就需要缴纳利得税。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海外注册的公司。
2. 经营业务的判断: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事实来决定,每个案例的情况都可能不同。除了大量的业务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
3. 利润来源的确认:这同样需要根据事实来决定,主要查明是哪些活动产生了利润以及这些活动的地点。
4. 申报规定: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需要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包括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业务,并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5. 账目提交:如果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没有规定需要审计账目,且账目未经审计,税务局会接受提交的未经审计账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如果账目经过审计,即使注册地没有相关要求,也应一并提供经审计的账目。
6.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收:即使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业务,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些情况下仍需缴纳利得税。具体情况包括因特定媒介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在香港使用特定财产或技术而收取的款项等。应评税利润的计算和缴税依据这些情况而定。
7. 离岸公司的特殊规定: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非居港人士需注意直接在港经营业务并获得源于香港的利润需直接缴税或通过代理人缴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和处理也需特别关注。
《离岸公司如何确定其活动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
离岸公司想要确定其活动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可以考虑将其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事先裁定。具体地,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申请流程详见于《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事先裁定》文件。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自8月19日起,居民在携带某些商品时需要注意新的纳税规定。这些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等共计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如果携带的其他商品的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这些不予免税的商品种类广泛,涵盖了家具、灯具、餐料以及电子设备等。居民在携带这些商品时,请务必注意遵守新的税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