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代理记账公司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拥有相应的会计资质和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公司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有所不同。稳定的经营场所也是必要条件,以便开展日常业务。公司还需雇佣专业的会计人员,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熟悉相关会计法规和政策也是代理记账公司的重要职责,以确保业务合规。除此之外,公司还需缴纳相关税费,并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关于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程序,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批机关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批机关会在5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审批机关将受理申请。

接下来,审批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10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需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如果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会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如果审批机关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需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包括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机构还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需具备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在北京市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需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

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财会咨询、会计服务机构等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申请表、协议或章程、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明、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等。申请人应同时提供这些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应将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申请代理记账增项的公司除报送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办理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手续,包括审查申请材料、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等。批准文件中应载明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负责人姓名、办公场所、业务范围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申请人在获得批准文件后,需依法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如果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将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并详细解释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详见附件7)。

若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应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报送至市财政部门。这些资料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表(附表12)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全体从业人员的详情表(附表13)。第十二条中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统一编号,并加盖审批机关的公章,并由其负责后续的证书管理。

在颁发、补发或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过程中,不会向申请人收取任何工本费用。

第十三条要求申请人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需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作备案。

第十四条中,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严禁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如果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遗失,代理记账机构需自行承担责任,并及时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发证书的申请,同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如果证书因损坏无法使用,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书。

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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