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荔湾区开设公司,流程大致如下:

前往荔湾区工商局(位于逢源路的政务中心)办理公司名称核准。

接着,提交完整的公司开办资料,如申请书、公司章程等,以获取营业执照。

凭借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制作公司公章和法人章。

之后,开设“基本户”。

然后,前往荔湾区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均位于西华路)办理税务登记。

再前往小北路的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还需到荔湾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资格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住宅也可以用于注册公司。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为了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通知,将住宅楼改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规划为商业用途的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住宅使用证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如果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需要提交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 如果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交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还需要填写《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这是申请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所作的承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得到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以及遇到拆迁时的配合等。

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为了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于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住所,经区县批准,可以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以持此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包括:由区县批准或授权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确认等材料,并包含房屋使用人、地址、期限等内容。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但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农村地区的建筑物等。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等。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需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如果申请人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办理登记注册。(二)当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企业住所时,如果因机构调整无法获得其权属证明,可以由该区县明确指定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文件。

(三)若使用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企业房产作为企业住所,可由该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企业可向所在区县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开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如果房屋提供者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具有出租房屋的经营项目,如“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等,那么该企业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以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向其索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企业住所时,需要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对于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情况,由该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文件。

(九)当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时,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若以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则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权证明。

(十一)针对铁路系统的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的情况,需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证明。

(十三)以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的,需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书面意见。

(十四)对于经市商务局确认并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申请,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文件。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需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文件。

(十六)对于已经在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住所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