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公司清盘及注册撤销的详细流程介绍 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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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1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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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香港母公司清算结束后的处理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方,当母公司决定结束运营进行清算时,其旗下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有资产都将进行清算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母公司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其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相应的处理。子公司作为母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同样需要进行资产清算。
2. 在评估的基础上,母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将纳入破产财产。虽然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得以保留,但其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动。
二、关于香港公司注销需要注意的事项
当香港公司决定注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公司撤销注册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建议在公司成立满周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手续,以避免额外的年检手续费用。如果不按时处理撤销手续,也不进行年检和报税,公司将会受到罚款,甚至可能收到法院传票。严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
2. 对于其他离岸公司如英国(UK)、维尔京群岛(BVI)等,如果在公司成立满周年时未进行年检手续,公司在满周年后的3-6个月会自动失效。
三、香港公司注销的前提条件和手续流程
香港地区的公司清盘程序简述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法院”)中,对于无法偿还债务的公司或有特定决议的公司,法院可能会将其清盘。一旦法院下令清盘,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将不能变动,而管理公司的所有事务的权力也将从董事或股东转移到清盘人手中。相关的清盘法规详载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
任何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司本身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盘。清盘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雇佣的律师进行。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所规定的条件的呈请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署的援助。
当提交呈请书时,呈请人需要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一定的按金。若公司的资产处于风险之中,呈请人可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作为临时清盘人。若破产管理署署长书面要求呈请人缴纳额外的按金,呈请人也必须支付。
收到按金后,破产管理署会发出正式收据。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设定聆讯日期,并将清盘呈请书的副本送达给公司和破产管理署署长。公司的所有董事都会收到通知要求出席聆讯,而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也可以出席。
如果法院认为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式,将会颁布清盘令。清盘令颁布后,临时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将接管公司,收集并出售公司的资产以偿还债权人。
公司的债权人需要填写债权证明表,并提交给临时清盘人,同时提交支持其索赔的所有证明文件。在提交债权证明表时,债权人需要支付小额备案费,但追讨工资的债权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临时清盘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会审查这些表格,并在宣布债务偿还时发出裁定通知书。如果某宗索赔不被接受,有关方面会说明原因。如债权人不满意解释,可在裁定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上诉。
如果破产管理署署长被任命为临时清盘人,则由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处理清盘案。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会前往公司登记其资产,并收集相关的账簿和文件,特别是雇员的工资记录。公司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人员合作,随时提供信息和协助。
法院颁布清盘令后,临时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将进行初步讯问,并要求公司董事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截至临时清盘人委任日期为止的准确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署申请资产负债表的副本,但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如果公司董事或人员未能提交或延迟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他们将面临法律控诉。在整个过程中,公司的全部董事通常都必须出席各种会议。若公司的资产足够,债权人可能会决定申请将公司转为自动清盘,以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至于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举行日期和时间,有关方面会发出通知,通知各位董事、债权人和分担人。如果公司的所有财产估计总值不超过200,000元,破产管理署署长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以简易程序进行清盘。如果法院接受该申请,则会下令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清盘人,无需召开债权人和分担人的会议,也无需成立审查委员会。在完成清盘程序后,清盘人可以准备公司的最后收支表,并向法院申请免除其职务的命令。如果法院对公司最后收支表满意,将颁布该命令。在整个过程中,如果公司的董事或其他人员因逃避责任或未能向清盘人提供详细解释而潜逃,清盘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逮捕令。不称职的董事或人员可能会因未能保持适当的账簿或其他罪行而受到起诉,甚至可能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